“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判决:两被告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4-30 11:52   

自诉案件转公诉,最高检点名:“不能让受害人怯于维权”

2020年10月26日,吴丹丹正式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侮辱诽谤罪”追究两名造谣者的刑事责任。12月14日,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立案10天后,12月25日,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2021年2月26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转“公诉”,案件性质改变了。检察日报正义网发文评价“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当下,网络暴力日益严重,检察、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正向的标杆意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也成了代表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点名该案,表示“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怯于维权。”

吴丹丹告诉记者,虽然案件转了“公诉”,但还有不少网友时不时发私信骂她“炒作”“博眼球”,甚至还有人期待她“被打脸”“被反转”。

“他们不能明白我的感受。”吴丹丹摇了摇头说,因为工作原因,她之前也有机会可以做网络博主,但她是个有社交洁癖的人,朋友圈几乎不发照片,她抗拒把自己的生活曝光在互联网上。可生活似乎和她开了一个玩笑,以这样的方式获得关注,她无奈地称之为“生活所迫”。

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吴丹丹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你对量刑和赔偿有什么诉求?”

“说实话,我没有具体的想法,法院立案对我来说就已经有结果了,立案就意味着这事是违法的,造谣伤人是要付出代价的。”吴丹丹说,她只希望那些还在试图开玩笑的人在开玩笑之前能想一想:我要开这个玩笑吗?

在微博上,吴丹丹有个名叫“我们都是吴女士”的粉丝群,她是群主。和普通的粉丝群不同,里面的群成员并不是吴丹丹的粉丝,大部分都是遭遇过网络诽谤并想寻求帮助的普通人。吴丹丹尽量用自己的经验去给他们答疑解惑,但她也说:“力不从心,互联网的传播范围是没有边界的。”

甚至在7月28日,在吴丹丹被偷拍的20天后,那个车友群里又发出了一个“赵女士”的故事。吴丹丹“出轨”是“上门要带一杯星巴克”,而赵女士则是“一杯奶茶”。

今年春节,吴丹丹一家人在杭州过了年。她还收养了一只流浪猫,取名叫“璀璨”,她觉得自己很累,每天都在补觉。

开庭前,记者再次联系上了吴丹丹。她说很感谢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帮助,这让她觉得不是自己一个人在战斗。吴丹丹曾经来过杭州许多次,也不止一次地留恋过这里的山山水水,“希望我的故事能帮到更多人,我相信接下来的生活是崭新的、美好的。”姑娘这样说到。

一、自诉案件转公诉,意味着什么?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了解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审理判决的。但我国法律也规定,对于一些没有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但是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其中,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就是可以自诉的案件类型。

那么,吴丹丹提起自诉10天后,案件为何突然转为公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案件通报中写到,与以往口口相传、社区传播诽谤不同,类似本案被害人“吴丹丹”遭受的网络诽谤案件发生后,寄望于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追诉犯罪、维护权益,显然会遇到重重困难,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吴女士亲历的这起案件,在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什么样的信号?法学教授在线解读

“这起案件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实表明了我们的司法理念正在进步,民众的法治素养在提升,民法典时代人格权保护呈现更立体、更完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过去我们只知道诽谤罪和侮辱罪一样,同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范畴,在全国范围内都鲜有现实判例。所以当吴女士开始刑事自诉时,很多人并不看好。但其实《刑法》246条第二款对诽谤罪、侮辱罪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本案转为公诉案件的法律根据之所在。”俞锋认为,本案与普通诽谤的关键区别在于,被诽谤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互联网传播的方式已经远远区别于传统的诽谤方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侵害社会秩序。

在俞锋教授看来,司法机关对这起案件的关注和进一步办理,不仅为吴女士主持了公道,为网络空间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更对那些抱着“网络属于法外空间”“没有接触性的身体伤害就是无害”“轻罪等于无罪”等错误认识的法盲们敲响了警钟。

不过,俞锋也从吴女士遭遇诽谤后所承担的痛苦中看到,我们现有社会治理体系中,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创伤治疗的专业型心理服务供给,针对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的救助机制等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相关立法和服务亟待完善。

来源:杭+新闻  作者:记者 王艳颖 通讯员 余法 余检  编辑:张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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