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判决:两被告获刑一年,缓刑两年!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4-30 11:52   

杭+新闻讯 4月30日上午9时,“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我也“社会性死亡”了吗?

吴丹丹(化名)住在杭州城郊,地铁的最后一站。

去年3月,她和男友从北京搬到了杭州,计划在这里工作、生活。虽然住在城郊,但为了安全起见,吴丹丹选择了附近一个大物业公司管理的新小区。

2020年7月7日晚上18点多,她和往常一样,下班去小区门口的快递驿站取快递。就在等快递的短短几分钟内,她被正在驿站里帮忙的被告人郎某偷拍了。

很快,这段偷拍的9秒视频被郎某编造成一个少妇出轨快递员的故事。为了使故事看起来更“真实带感”,郎某和修车店的朋友何某一起捏造出了一段少妇出轨快递员的聊天对话,对话中,两人不仅互相撩拨,还约好了下次上门的时间,并为“约会现场”配上了事先从网上找来的不雅视频和音频。

吴丹丹说,郎某的造谣看起来很“专业”。他以图文直播的形式制作了包括“去约会途中”“她叫我带一杯星巴克”等看似十分真实的出轨图文,“我已经进小区了”“现在准备洗澡了”等颇具暗示性的字眼也频频出现。

这段视频先被发在了一个有百来号人的车友群里,后被再次转发至其他微信群中,有人抱着吃瓜、猎奇的心态合并转发了上述内容,还有人为了给自己的公众号赚流量而继续添油加醋,引发了大量点击。

因为取快递的那一帧画面非常清晰,视频中,身穿连衣裙的吴丹丹成了千夫所指,她的生活因此发生一系列转变:“正义”的网友骂她不守妇道、走在路上被人指指点点、被刚入职数月的公司委婉劝退、新的应聘结果只有“表示同情”、担心她出事的男友也无暇顾及工作,就连远在国外的前同事都发来私信说:“你跟别人出轨的事,我们全公司的人都知道了,劝你出门戴上口罩吧。”

去年七八月份,盛暑天气。原本爱玩、爱逛、爱穿连衣裙的吴丹丹不敢在白天出门了,夜晚散步也只敢跟在男友的身后,长袖、长裤、帽子、口罩一样不落,热得浑身都汗津津的。

网络谣言的杀伤力让人猝不及防。

吴丹丹告诉记者,她有两个问题始终想不明白:一个是“我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什么大家会相信一段被恶意剪辑的视频?”另一个是“我也‘社会性死亡’了吗?”

之后,吴丹丹几乎清空了微信好友,并开始一夜夜失眠,很快,她被诊断为抑郁状态。

想要一个道歉,对方却说“这只是一个玩笑”

7月中旬,郎某在快递驿站旁开了家便利店。

8月8日,意识到事情越来越严重,吴丹丹报了警。8月13日,警方通报称,已对嫌疑人郎某与何某诽谤他人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拘留结束后,吴丹丹的男友辗转联系上了郎某,希望双方能见面把事情说明白。

第一次约见面,吴丹丹选在了小区附近的一家星巴克,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拒绝的理由在吴丹丹看来是十分荒唐的。“他们说不想去公共场合,他们还要做人的。最后他选了一家中介公司的会议室,出于不信任,我也拒绝了。”吴丹丹说,就在她发微博表示考虑放弃和解时,郎某、何某突然答应在星巴克见面。

这次见面,吴丹丹向对方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可以和解,赔偿一分不要,但她和男友因此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对方支付,并希望郎某、何某能进行公开道歉,将此事的前因后果表述清楚。

这些要求,郎某和何某当场并没有拒绝。

郎某、何某录制的道歉视频

吴丹丹说,考虑到对方都比较年轻,有家庭和孩子,经过商量,她同意对方可以在道歉视频中戴上墨镜和口罩。而此时,对方却说了一句:“反正也要打码,拍这么清晰干嘛?”

最终,这段戴着墨镜和口罩的道歉视频只是私发给了吴丹丹男友,而不是先前说好的公共平台上,吴丹丹提出的58000元经济损失,也被对方称为敲诈勒索。

郎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自己不过是开了一个玩笑,已经被行政拘留了,受到了处罚,还要怎么样?

郎某的便利店就在小区大门口,与吴丹丹住的那幢楼直线距离不过百米,便利店是透明的落地玻璃门,收银台就在门口,吴丹丹进出小区都能看得到。在尚不知道自己被偷拍、造谣的情况下,吴丹丹还到朗某的店里买过几次东西。

但在事发后,吴丹丹始终没等到一个公开的或着当面的道歉。

“这显然不是一个玩笑,我的生活已经一团糟了,既然他们不愿意道歉,那我要他们为这件事情负刑事责任。”2020年9月中旬,吴丹丹在微博上认识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郑晶晶律师,在郑律师的建议下,她决定放弃和解以及索赔,去打官司。

自诉案件转公诉,最高检点名:“不能让受害人怯于维权”

2020年10月26日,吴丹丹正式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侮辱诽谤罪”追究两名造谣者的刑事责任。12月14日,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立案10天后,12月25日,根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2021年2月26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转“公诉”,案件性质改变了。检察日报正义网发文评价“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当下,网络暴力日益严重,检察、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对全社会具有积极、正向的标杆意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也成了代表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点名该案,表示“此类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案,司法机关应担追诉之责,不能让受害人怯于维权。”

吴丹丹告诉记者,虽然案件转了“公诉”,但还有不少网友时不时发私信骂她“炒作”“博眼球”,甚至还有人期待她“被打脸”“被反转”。

“他们不能明白我的感受。”吴丹丹摇了摇头说,因为工作原因,她之前也有机会可以做网络博主,但她是个有社交洁癖的人,朋友圈几乎不发照片,她抗拒把自己的生活曝光在互联网上。可生活似乎和她开了一个玩笑,以这样的方式获得关注,她无奈地称之为“生活所迫”。

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吴丹丹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你对量刑和赔偿有什么诉求?”

“说实话,我没有具体的想法,法院立案对我来说就已经有结果了,立案就意味着这事是违法的,造谣伤人是要付出代价的。”吴丹丹说,她只希望那些还在试图开玩笑的人在开玩笑之前能想一想:我要开这个玩笑吗?

在微博上,吴丹丹有个名叫“我们都是吴女士”的粉丝群,她是群主。和普通的粉丝群不同,里面的群成员并不是吴丹丹的粉丝,大部分都是遭遇过网络诽谤并想寻求帮助的普通人。吴丹丹尽量用自己的经验去给他们答疑解惑,但她也说:“力不从心,互联网的传播范围是没有边界的。”

甚至在7月28日,在吴丹丹被偷拍的20天后,那个车友群里又发出了一个“赵女士”的故事。吴丹丹“出轨”是“上门要带一杯星巴克”,而赵女士则是“一杯奶茶”。

今年春节,吴丹丹一家人在杭州过了年。她还收养了一只流浪猫,取名叫“璀璨”,她觉得自己很累,每天都在补觉。

开庭前,记者再次联系上了吴丹丹。她说很感谢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帮助,这让她觉得不是自己一个人在战斗。吴丹丹曾经来过杭州许多次,也不止一次地留恋过这里的山山水水,“希望我的故事能帮到更多人,我相信接下来的生活是崭新的、美好的。”姑娘这样说到。

一、自诉案件转公诉,意味着什么?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了解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最终审理判决的。但我国法律也规定,对于一些没有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但是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其中,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就是可以自诉的案件类型。

那么,吴丹丹提起自诉10天后,案件为何突然转为公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案件通报中写到,与以往口口相传、社区传播诽谤不同,类似本案被害人“吴丹丹”遭受的网络诽谤案件发生后,寄望于公民个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或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以追诉犯罪、维护权益,显然会遇到重重困难,只有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吴女士亲历的这起案件,在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什么样的信号?法学教授在线解读

“这起案件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实表明了我们的司法理念正在进步,民众的法治素养在提升,民法典时代人格权保护呈现更立体、更完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过去我们只知道诽谤罪和侮辱罪一样,同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范畴,在全国范围内都鲜有现实判例。所以当吴女士开始刑事自诉时,很多人并不看好。但其实《刑法》246条第二款对诽谤罪、侮辱罪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本案转为公诉案件的法律根据之所在。”俞锋认为,本案与普通诽谤的关键区别在于,被诽谤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互联网传播的方式已经远远区别于传统的诽谤方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侵害社会秩序。

在俞锋教授看来,司法机关对这起案件的关注和进一步办理,不仅为吴女士主持了公道,为网络空间的综合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更对那些抱着“网络属于法外空间”“没有接触性的身体伤害就是无害”“轻罪等于无罪”等错误认识的法盲们敲响了警钟。

不过,俞锋也从吴女士遭遇诽谤后所承担的痛苦中看到,我们现有社会治理体系中,对此类案件被害人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创伤治疗的专业型心理服务供给,针对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的救助机制等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相关立法和服务亟待完善。

来源:杭+新闻  作者:记者 王艳颖 通讯员 余法 余检  编辑:张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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