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黄先生是外地人,他的儿子在杭州工作。2019年7月,黄先生来杭看望儿子时,看到某酒店式公寓项目,便考虑要为儿子在杭置业。经过咨询,黄先生对酒店式公寓项目很满意,当天就和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定金合同》,并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离杭返家后,黄先生从网上得知,自己看中的酒店式公寓项目曾经“烂尾”,是与自己签订合同的置业公司后续“接盘”开发,网上评论褒贬不一。黄先生是生意人,觉得自己购买了“烂尾楼”不吉利,心生悔意。于是,他以置业公司“未事先说明‘烂尾楼’的事实,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拿回自己的定金。双方协商不成,2019年9月,黄先生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黄先生补充称,《购房定金合同》中没有附房屋设计图纸,也没有写明房屋交付的时间,导致他对具体户型完全不知情,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房屋交付时间是2021年,但在签订定金合同之后又说2022年交付,因此,他认为置业公司态度不真诚,属于欺诈。
置业公司表示自己很“冤枉”,认为黄先生的要求很无理。案涉公寓确实在前几年因开发商资金链问题停过工,后来引进其他投资公司,目前该项目正常施工建设。另外,房屋设计图不是定金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黄先生在签合同之前,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详细查看了各户型样板房,对各房屋户型都清楚知晓。至于交房时间,因酒店式公寓有两个交房节点,一个是毛坯交房,一个是精装修交房,工作人员承诺的2021年交房是毛坯交房,也明确告知黄先生统一进行精装修需近10个月时间。
根据双方说法以及在案证据,日前,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那么,在该案中,购房定金为什么不能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得撤销的受欺诈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欺诈方须有欺诈行为;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也就是说,黄先生说置业公司欺诈,一要证明其确实有欺诈行为和欺诈故意;二要证明自己是受骗才做出买房的决定,买房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
问题又来了,“烂尾楼”一般指因开发商资金问题暂停开发的工程,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需不需要将“烂尾”予以告知呢?
法官认为,该案所涉酒店式公寓项目是否曾因资金问题停工的情况确实不属于销售房屋时必须披露的房屋信息。同时,房屋设计规划图纸一般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并非定金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黄先生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至于黄先生称销售人员承诺房屋于2021年交付的说法,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黄先生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是在对案涉房屋位置、户型、价格、周边配套、交付时间、投资前景等因素综合考量而达成的结果,即便销售人员混淆了交付时间,该行为也并不足以使黄先生陷入是否购买该房屋的错误认知并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承办法官解释,法律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也应当得到履行,毫无依据、有违诚信的“过度”维权,必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