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效果不理想,女子找媒体曝光后收到传票 法院:客观报道≠恶意中伤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2-23 06:15   

杭州日报讯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90后姑娘小唐就是爱美之人,对自己的容貌十分在意。此前,她在一家医美机构做过重睑手术(即割双眼皮),后来因为感觉手术不太成功,影响面部美观,她又于去年7月找到杭州某医美公司门诊部,希望对眼部形象进行改善。当日,医美门诊部工作人员根据小唐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双侧切开重睑术在内的系列手术,小唐为此一共花费了近13万元。

小唐本以为经过修复性手术后,自己的容貌会变得更自然,可结果事与愿违——她的眼睛不仅没有自然起来,反而看起来“有点怪”。于是,小唐以“手术效果不理想”为由要求退款。医美公司则认为治疗有效,未有异常发现,手术完全成功,表示不予退款。多次协商未果,去年9月,小唐主动联系了某省级媒体知名栏目,曝光了医疗美容公司。

小唐在接受媒体采访过程中曾表示:“我与医疗美容公司签订《个人合作协议》,公司说,我在这里花了13万元,我就是高级会员,我帮他们拉人头就能赚钱……他们的招商大会就是洗脑大会,为了骗新的会员进来。”同时,医美公司也接受了采访,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2020年9月19日,媒体就上述情况进行报道。根据多方核实,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明确,“小唐报警,警方反馈结论是医美公司并不存在传销行为”。上述报道被新浪微博、百度、今日头条、西瓜视频、好看视频、新浪财经、百家号、腾讯等视频平台用户转发,经过网络发酵,引发了广泛评论。

时隔4个月,小唐突然收到了滨江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医美公司以小唐用“使用圈套”“举办洗脑大会”“骗”“黑心医院”等字眼公开诋毁公司为由,要求小唐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20万元。

近日,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唐在采访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内容属于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并未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医美公司名誉,主观上不具有恶意。节目内容的播放系由媒体剪辑决定,小唐陈述时并不能决定该言语是否会播出。同时,双方交涉过程中并无过激言行。媒体报道中所播放的内容包含了对双方的采访内容,并无针对性,亦未给予任何结论,并无不妥。小唐认为手术效果不理想,但仅凭手术前后的照片对比不能证明医美公司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孰对孰错并不知晓,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应采取合法正当的形式解决。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原告医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滨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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