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拿借条打官司为何被驳回?不是所有借款都受法律保护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1-27 07:07   

杭州日报讯 最近,阿乐格外郁闷,手里拿着一张朋友转让给他的借条,却没法通过打官司讨回借款,好不烦恼。

阿乐的这桩烦心事,还得从4年前说起。2017年1月,张三到澳门游玩时,在某赌场里输了个一干二净。为了翻本,他联系了远在杭州的朋友孙大,说是要借10万元赌一把大的。明知道张三借钱是为了赌博,孙大还是二话不说就把钱打了过去,结果,这些钱很快就“送”给了赌场。

张三回到杭州后,补签了一张借条给孙大。借条中写明,张三因资金不足向孙大借人民币10万元,但其中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2020年9月,孙大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朋友阿乐,但他并没有告诉阿乐,这笔借款是因为赌博产生的。

由于张三拒绝还款,过了3个月,阿乐拿着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三告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借款10万元。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该案,孙大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张三称,自己在2020年初就将10万元还给了孙大,但孙大却认为,这10万元应该算是利息,自己转让给阿乐的债权是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和孙大明知案涉债务是用于赌博,系赌资,属于非法债务,根据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案涉债务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内。阿乐的债权虽是从孙大处受让而来,但债权转让不影响案涉债务性质的认定,阿乐受让的该笔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日前,法院驳回了阿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上述案件中,且不谈张三和孙大当时是否约定了利息,案涉债务的性质是需要首先审查的内容。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必然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出借人为避免损失,在出借资金时应对借款用途加以审查,如遇到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的借款人,一定要果断拒绝,否则会给财产安全埋下不必要的隐患。同时,受让人在接受债权转让时,也需要对原借款目的、性质加以审查,不然也容易出现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萧法 记者 王艳颖  编辑: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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