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这个亲生儿子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2-26 08:23   

被他人收养的儿子 要求继承亲生母亲遗产 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富阳日报讯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母亲去世后,张某将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要求平等分割母亲遗留的房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张某出生于上世纪50年代,在他七八岁时,父亲就去世了。之后,母亲改嫁至富阳。但母亲并没有把张某一同带至富阳,而把他交给了亲戚抚养。张某户口落入亲戚家,户籍资料上显示家庭关系为子女,并将姓氏变更为亲戚姓氏。但双方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母亲再婚后又生育了两子一女,张某一直未与他们共同生活过,仅有偶尔的联系。2017年,母亲去世,名下留有房屋一幢。张某要求与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共同分割财产。

“我是我妈的亲生儿子,凭什么不能继承遗产?”张某认为,其与亲戚家庭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构成收养关系,故其与母亲之间仍然是法律上的母子关系。其作为亲生儿子,理应对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要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关收养手续。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无效。但由于历史传统原因,我国民间子女委托他人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的收养关系,应视情况区分是否构成事实收养。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可以从当事人之间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是否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周围的亲友、群众认可等方面考量。

本案中,张某自母亲改嫁后,未再与母亲共同生活,而由他人抚养,户口落入抚养家庭,姓氏也变更为随抚养家庭姓,在抚养家庭中以父母子女相称,此时收养法尚未实施,可认定其与抚养家庭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张某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对于其母亲的房产不具有继承权。

法官点睛

收养关系成立后,与生父母的继承关系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了收养的条件及收养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同时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与他人成立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消除,而与养父母之间产生继承关系。

此外,继承权的丧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也有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来源:富阳日报  作者:记者 何芳芳 通讯员 富法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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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母亲去世后,张某将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要求平等分割母亲遗留的房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