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快递被拍视频捏造桃色新闻并在网上传播 女业主提起刑事自诉!余杭法院已受理这起诽谤罪刑事自诉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2-16 08:08:00 Wed   

绝不退缩、绝不和解、刑事责任一追到底

都市快报 对28岁的吴女士(化名)来说,过去的5个月是痛苦而艰难的。

12月14日晚上11:33,她更新了一条朋友圈:“129天了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到现在都不敢回想今天是怎么吹着冷风在忐忑中熬过来的……”配图是一张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10月26日,她向余杭法院提起涉嫌诽谤罪的刑事自诉案件,前天,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都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此之前,吴女士从未想到,一段偷拍的视频加上几句凭空捏造的对话,竟然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

取快递被拍下视频捏造成桃色新闻 女业主无辜成为网暴对象

事情还要追溯到半年前。

7月7日下午,住在良渚的吴女士到小区门口的快递服务点取快递,被人拍了一段视频,视频只有9秒,就是她取快递的过程。

不久,一段“少妇和快递小哥婚外情”的视频搭配聊天记录在网上传播开来,吴女士赫然发现,这段视频就是她取快递的那天被拍的,但经过字幕和一些所谓聊天记录的渲染,自己竟然成了“桃色新闻”的女主角。

视频中,偷拍者把她捏造成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富婆”,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其中还有一些不堪入目的词。

这段视频从8月初开始在网上发酵,传播速度惊人,从事发小区业主,到吴女士的领导、同事、朋友都在议论这段视频和截图,甚至还有国外网友发来信息骂她。

“这个视频太恶劣了,用了我拿快递的画面,然后放上伪造的聊天记录,对话里根本不是我的头像,这些事情我也根本没做过。”吴女士说,因为这件事,业主群里的邻居看到她,眼光都不一样了,她好几天没出门,天天在家里哭。

吴女士的男友也很生气,他们今年3月刚从北京搬到杭州,不料就遇上了这样的事。

事情发生后,吴女士男友了解到,拍视频的人是隔壁超市的老板郎某,27岁,也有妻儿。聊天记录里扮演“风流少妇”角色的其实是老板的朋友何某,也是一个男人。

视频和聊天记录首先发到车友群,几百人,之后再发到业主群里,也有500人。这一个月内,具体被转发到多少群,吴女士也没法统计。

吴女士百口莫辩,忍无可忍之下选择报警求助。

余杭警方调查发现,聊天记录确实是伪造的,超市老板承认,超市每天都是半夜12点多关门,伪造这个“桃色新闻“并发上网是因为夜间看店,太无聊了。

8月13日,余杭警方通报调查结果,郎某和何某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快报8月14日曾报道)

警方辟谣并拘留了拍摄和传播者

但女业主因此丢了工作得了抑郁症

警方通报以后,吴女士很少再收到带有恶意的私信,但她的生活并没有就此回归正轨。

在单位里,同事们会私下讨论此事,有人甚至把这件事当成笑话去说。她请假在家休息一周后,接到了公司的电话,很委婉地劝她“找找其他工作机会”。

吴女士是做设计的,今年3月初,她刚刚应聘上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岗位。

辞职之后,她大部分时候都待在家里,搜集、固定证据,查看网友发来的各种信息。偶尔几次出门,去的都是派出所和公证处。

以前,她是个热爱生活的善良女孩,但自那以后,她鲜少出门,即便外出,只要一看到有人盯着自己或拿手机对着自己,就会敏感地扭过头。

9月8日,吴女士感觉“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床心理科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状态。她也曾尝试从这件事中走出来,但几次面试,都没有了下文。

用她自己的话说,感觉已经被“社会性死亡”了。

更让她不满的是郎某和何某的态度,郎某更换了超市的名字和招牌,依然在开店;何某也回到了工厂上班。吴女士说,她曾几次路过郎某的店外,但两人都从未当面向她道歉。

在沟通和解时,她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让郎某和何某录制并公开发布道歉视频,二是让两人承担她因这件事造成的实际损失。

8月31日,郎某与何某拍摄了向吴女士道歉的视频,视频里,两人戴着墨镜和口罩。

吴女士认为,两人在录制道歉视频时多次修改,一再讨价还价、避重就轻,这样缺乏诚意的态度,她无法接受。

也正是因此,吴女士放弃了民事和解,决定打官司维权。

“只是一场玩笑?”

女业主提起刑事自诉

追究拍摄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9月下旬,她找到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郑晶晶律师。郑晶晶致力于互联网领域相关诉讼,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领域合规及刑事风险防范问题的解决。

第一次见面的时候,郑晶晶能够感觉到,吴女士的精神状态很不好,当时她话很少,很多事情都由男友代为讲述。而郎某和何某一边,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为不过是“开了一场玩笑”。

针对吴女士的情况,郑晶晶律师给她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以侵犯名誉权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比较稳妥的方法,相对而言维权成本低,主张赔偿也更容易;第二种则是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这条路比较艰难,证据够不够、能不能立案暂且不说,即便官司打赢了,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很有限。

当时,吴女士态度很坚定,选择了刑事自诉,她说:“这是我为了这件事做最后的努力,我不需要赔偿,也不需要他们不真诚的道歉,我希望他们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截图、保存、公证各种聊天记录

和自媒体文章

女业主收集固定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些没有危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但是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不需要通过检察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中,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就是典型的可以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起诉讼了,法院才会介入处理。

相比民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和审判都要更加谨慎,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更加严格。

在此之前,郑晶晶也做了不少工作,收集、补充了很多相关的证据。让她赞赏的一点是,吴女士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虽然事发后不少聊天群被解散、聊天记录被删除,但吴女士及时截图、保存,她还找到一篇题为《这谁的老婆,你的头已经绿到发光啦!》的微信文章,8月8日发布在一个自媒体公号上,阅读量超过了1万,这篇文章被吴女士打印出来,去杭州市公证处对浏览量做了公证,固定了证据。

其实,吴女士一直以来的状态算不上太好,男友身体不好,前段时间住院刚刚回家,两人目前都没有工作,平时大多时间都待在家里,休养身体为主。

尽管如此,在维权的道路上,她从没有犹豫过。

绝不退缩绝不和解

刑事责任一追到底

12月10日,吴女士在微博上发声:“绝不退缩!绝不和解!作为受害者,我是被动的,决定权从未在我,但是我可以做的是通过我的维权,对社会上其他怀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类似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一点点借鉴,让我的不幸遭遇更有意义与价值!”

12月14日下午,她在微博上再次声明:

一、不道歉、不赔偿,刑责一追到底!

二、接下来郎、何二人以及他们的亲友,无论你们以什么样的形式作出道歉,我都拒绝接受!

三、郎何二人、他们的亲友、以及“三墩车队”部分“热心”群友,可能曾对我作出人肉甚至网暴行为,接下来我的任何权益如果受到丝毫侵犯,我将像此次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追责到底!

郑晶晶律师说,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可以说是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接下来会专心为庭审做准备,不论最后结果如何,她认为,吴女士的做法是勇敢且值得肯定的,是具有正面典型意义的。

若诽谤罪名成立

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

另外,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又诽谤他人等情形也会认定为“情节严重”。

若罪名成立,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恶意拍摄照片和视频传播、造谣传谣

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郑晶晶律师说,其实诽谤并不是只有女性才会遭遇,只不过生活中对女性的诽谤大多集中在个人私生活、生活作风方面,这对于当事人的精神伤害是非常大的。吴女士的事件出来以后,也收到了大量的私信,且很多都来自与她有类似遭遇的女性。

在公共场所恶意拍摄照片和视频,并进行传播的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个人隐私权。无论哪种上传视频或者照片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对于这类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下个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在立法上的一个突破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对自然人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权利的享有和保护都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民也不是法外之民。不论男性还是女性,都要提高法律意识,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独立思考,对微信群、微博等网络平台的信息要保持客观理性,尽到审慎义务,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拒绝网络暴力。

而遭遇不平等待遇的时候,也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林琳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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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少妇和快递小哥婚外情”的视频搭配聊天记录在网上传播开来,吴女士赫然发现,这段视频就是她取快递的那天被拍的,但经过字幕和一些所谓聊天记录的渲染,自己竟然成了“桃色新闻”的女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