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其未戴头盔客观上加重了头部伤害程度 这起事故再次提醒大家:骑车一定要佩戴好头盔 富阳日报 今年,“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在全国各地开展。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从6月1日起,“依法查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 近日,富阳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电瓶车撞上小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中,电瓶车主未戴头盔导致脑损伤,花了40余万元医药费,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次责方即轿车车主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电瓶车主提出次责方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19年1月一个雨天,刘某驾驶电瓶车经过富阳某十字路口时,左转弯时不慎与正在直行通过该路段的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王某车辆损坏。由于刘某系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王某雨中通过十字路口未减速观望周围行车状况,因此交警大队最终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然而,这次事故中,刘某在驾驶电瓶车过程中没有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伤。因伤情严重,他被送至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刘某重型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等多项颅脑中重型损伤。之后,刘某辗转富阳、杭州多家医院治疗,仅医药费就花了40余万元。 今年4月20日,刘某到富阳法院起诉,要求次责方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赔偿比例起纠纷,未戴头盔多承担5%的责任 庭审过程中,刘某提出,本次事故中自己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刘某之所以会发生多项颅脑中重型损伤,很重要的原因是在驾驶电瓶车过程中未戴头盔,所以要求对赔偿责任的比例重新认定。对此双方各执己见。 承办法官综合事故经过及相关法理认定,原告刘某驾驶电瓶车未佩戴头盔且因本次事故而受伤主要系头部外伤,其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客观上加重了其头部的伤害程度,对损失的扩大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自身在承担60%的事故责任上同时还需多承担5%的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睛 交通安全第一位,佩戴头盔很重要 据统计,摩托车、电瓶车、小型轿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瓶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有关研究也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因为大脑是最容易受伤的部位,一旦受伤,将是不可逆的严重后果,而且即便没有死亡,一旦大脑受损,治疗费用也是十分高昂的,将对个人及其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2020年7月1日起骑车不戴安全头盔属违法。在《条例》中,对骑车者佩戴安全头盔做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外出行驶电瓶车过程中,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