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后,陈红终于接回了孩子,此时孩子状态极差,已经虚弱到哭不出来。同年9月,孩子确诊为自闭症。 双方的恩怨并没有到此结束,2019年6月,张明向滨江法院起诉要求陈红将婚前购买的位于滨江区的房产过户给他,且陈红对其不配合过户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红则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相应条款内容。 滨江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陈红婚前由其父亲支付首付购买并登记在陈红名下,该首付出资及婚后所付按揭部分应视为对陈红的赠与。如当事双方不能就房屋处理达成协议的,可以确认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本案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张明将患有疾病的孩子带离陈红的监护,并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为协商的条件,客观上对作为母亲的陈红心理上造成压力,陈红在此情况下接受将房屋过户归张明所有,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陈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滨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张明与陈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房产归属的协议条款,并由张明将房产交还陈红所有。 张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应认定为陈红婚前个人财产和两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陈红应对该房屋享有绝大部分权益份额。 该离婚协议关于案涉房屋的约定不能认定为单纯的赠与协议性质,但体现了陈红将自己具有较高价值的房产转移给张明的一种让渡。张明将孩子强行带离陈红住处,并为躲避陈红的寻找而将孩子带至外省,长达40余天不让陈红看见孩子,此后商谈中张明表达出要求陈红以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作为其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件,前述行为明显超出了离婚过程中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合理期限,其行为方式和目的均不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 陈红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明的过程中,其意志明显受到了张明相当程度的控制,该内容并非在意志自由的状态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过综合考量而做出的妥协的合理范围。 日前,该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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