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上半年,某经贸学院的大学生小陈在学校组织下,到南方某电子有限公司实习,住宿安排在单位的寝室。一天深夜,小陈在六楼寝室上厕所,他所处的坐便器恰好靠近窗户,结果不慎从六楼窗户坠落,造成颅内出血、下颌骨骨折、左手腕骨折。 经手术住院治疗后,小陈出院回家休养,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10级。 小陈认为,自己受伤公司也有责任,这是因为宿舍的厕所窗户高度较低,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应该由实习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并提出了60万元的赔偿。但实习公司并不认可小陈的要求。 经了解,双方在签订实习协议时,并没有约定发生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通过对事发地的调查,发现厕所的情况确如小陈所说,坐便器地面与窗户的高度差也就50厘米,而且靠得比较近,确实没有防护措施。 那么,小陈只是公司实习生,下班期间在单位的宿舍内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综合全案,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孙建萍律师观点如下—— 首先,要看小陈和实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实习生只是为了完成学校的社会实践安排,而不是以赚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假如双方只是以实习为名义,但实际上单位经常给实习生安排正常员工的工作,甚至还有工作任务量的考核,与教学实践没有联系,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就本案来看,小陈属于在学校安排下参与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关于小陈在宿舍发生意外是否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几个关键词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本案发生于下班后的宿舍,事故也并非由工作引发,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要求。 即便如此,也并不代表公司没有责任,因为作为宿舍的提供者,公司有义务保证宿舍的安全性。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来看,宿舍的厕所窗户较矮且没有防护措施,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也是致使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虽然没有劳动关系,但对于小陈的受伤,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小陈可以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出发要求公司进行赔偿。除此之外,由于本次实习系学校安排,学校对于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小陈提出的60万元显然过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小陈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参照10级伤残赔偿金测算,全部金额包括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为23万元左右较为合理。 另外,小陈作为已满16周岁的学生,在夜间上厕所时,不小心造成事故,自己负有一定的责任;公司的厕所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与这次小陈摔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把学生送到单位实习,未约定相关问题,未尽到教育监管责任。 最终,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小陈所在的学校对小陈意外受伤补偿3.8万元;实习公司对小陈意外受伤补偿18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