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又上诉并全盘翻供,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鲍某某涉黑案”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改判结果不仅刑期从18年变成了21年,罚金也加了5万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鲍某某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以同学、同行等为纽带,先后纠集多名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层级鲜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套路贷”、虚高修理费、“零首付”以租代购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虚假诉讼、侮辱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移送建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鲍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在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 2019年11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建德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鲍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7个罪名,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2万元。 可一审宣判后,鲍某某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判决。 对鲍某某的一审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鲍某某在一审宣判后,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提出异议,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鲍某某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的量刑基础也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鲍某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建德市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杭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当时被告人认罪认罚,结合犯罪事实和坦白、累犯等情况,采纳了公诉量刑建议,对鲍某某从宽处罚。现被告人针对原判量刑提起上诉,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审对其量刑应予调整,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鲍某某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被告人鲍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7万元。 检察官说法:“上诉不加刑”,是指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上诉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检察院抗诉和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 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因为其自愿认罪认罚获得法院从宽处理,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上诉,认罪认罚基础发生变化,使得判决认定的量刑事实发生变化,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应当依法改判。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