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用来做证据的聊天记录
竟然消失了
原来老板用了特殊聊天工具
第一次差点被侵犯时,王姑娘偷偷开启了手机录音,从后来作为证据的录音中可以听到,许某曾保证“以后会好好提拔你”,还安慰王姑娘说,“老板和助理都是这样的,和公司搞团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为了培养默契”。
其间,王姑娘有意无意地提起当晚的事,许某也没有否认,这些都被录了下来。
整个过程中,许某都用某社交聊天软件骚扰和威胁王姑娘,王姑娘本想把聊天记录保存下来作为证据,可等她过了一会再去看时,却发现许某发给她的聊天记录竟然都消失了。
她仔细研究后发现,许某使用的是某社交软件的“密聊”功能,使用该功能聊天时,双方聊天的内容会在阅读后30秒内自动销毁,无法复制和转发。
虽然她用手机截屏的方式,拍下了两人的部分聊天记录,但在聊天记录的截屏中,也看不出对方的名字和头像。
王姑娘把两人对话的录音和聊天记录的截屏,都提供给警方作为证据。
聊天记录缺失、擅自剪辑录音
举证情况对王姑娘很不利
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答案是可以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但是电子数据要作为呈堂证供有严格的要求。
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官发现,王姑娘提供的证据有问题。
首先聊天记录虽然有部分对话内容,但并没有显示双方信息,从头像、名称等都没法判定聊天对象就是许某。
其次王姑娘在整理聊天录音时,因为觉得后面的内容关系不大,就使用手机软件对录音内容进行了剪辑,严重影响了音频的完整性。
除去上述两份证据外,在案证据几乎仅剩口头证据,对王姑娘来说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