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二:马蓉申请不出庭,特殊情况
马蓉向法院申请不出庭,这样可行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既然已经准许马蓉不出庭,根据以上规定,马蓉申请理由应当符合“确因特殊情况”。
律师猜测,马蓉与王宝强离婚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关注,法院同意马蓉不出庭,可能是预见开庭当天会有大量的围观群众,从稳定治安层面进行了考虑。
关键词三: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实现“马蓉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即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证明?
要从几个方面来看:需确认微信内容是否确为马蓉与宋喆之间的往来记录。
其次,如果微信内容真实,从内容看,可以看到马蓉与宋喆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是无法直接证明两人存在同居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出轨和同居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情况恶劣程度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法律中仅仅将同居行为作为认定一方配偶存在过错的情况。
但是,马蓉如果存在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且结合其他证据,法院也有可能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为由对其作出过错认定。
关键词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及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二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纵观司法实践,无过错方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难度较大,到底要出示何种证据,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2.在外育有非婚生子;
3.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4.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5.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租赁合同,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6.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对于同居的证据认定,需要结合所有的证据综合考虑。当然,对于医院证明等书证,其证明效力会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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