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人单位可以对张大姐进行搜身检查吗?
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包括对企业财产安全的管理权。对进出公司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是企业对其安全管理、财产保护等采取的必要措施,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单位只是对张大姐随身携带的包或对进出公司车辆后备厢进行检查,则这样的检查是可行的,但这种检查也必须以张大姐自愿为前提,若张大姐不愿意,则单位并无强行检查的权力,只能通过报警解决。
但如果单位采取搜身等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则这种检查方法即使被检查人愿意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搜身这种措施进行检查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劳动者的侮辱。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除警方依法对公民可以搜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采取搜身措施。
《劳动法》第69条也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劳动者如果遭遇用人单位要求搜身的,劳动者可以明确拒绝。若用人单位强行采取搜身措施的,劳动者可以报警,寻求警方的保护。若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单位可以将开除张大姐的信息进行公示吗?
用人单位拥有自主经营权,包括内部管理权。如果张大姐的行为的确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则单位通过公示员工的不当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也是可行的。但单位直接以张大姐盗窃为名进行公示是不对的。
张大姐的盗窃行为是否存在,不是单位能够判断的,其必须通过公安部门进行认定。否则单位直接冠以盗窃是对张大姐名誉权的侵害。如果因此给张大姐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张大姐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单位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