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些问题,我们请教了杭州市律协劳动保障委员会主任,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新发。
1.单位可否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张大姐?
答: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所以,只要是“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就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全体员工应当遵守。
如果员工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依据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张大姐的行为的确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张大姐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张大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
单位的制度首先必须明确规定“盗窃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单位的制度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盗窃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则张大姐的行为肯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其次,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张大姐只是因为肠胃不适,而随身携带了单位的纸巾备用,其主观上并无故意,其行为显然不属于盗窃。退一步讲,即使张大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其所盗窃的是两张抽纸,其价值低到难以用元为单位计量。
一个单位的规章制度除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合理”之原则。两张抽纸即使是“偷”的,也因其行为显著轻微,是不受法律追究的,更何况张大姐是因为肠胃不适而备用。
另外,规章制度必须是向劳动者公示后方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若酒店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将规章制度向张大姐作了公示,则单位的这一制度对张大姐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劳动者的确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酒店“开除”张大姐实际上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张大姐的劳动合同,张大姐该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也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未能履行期间的标准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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