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一酒店保洁员被公告偷盗并开除
昨天,有微友发微信咨询“律师来了”:我姐姐50岁,姓张,今年2月24日应聘到金华市浦江县一家酒店当保洁员,负责园区内“温泉乐园”一块的保洁工作,当时跟酒店签了一年合同的,每月工资2300元。
前天傍晚,我姐姐肚子不舒服(她刚做过胃镜,近期肠胃不大好),下班去食堂吃饭的时候,就从园区一个厕所里抽了两张面巾纸,准备应急备用。食堂的厕所里是没有纸的,员工要去的话得自己备纸,我姐姐带的纸不够用了,姐姐又有痔疮,园区厕所里的纸质量好一些、柔软一些,她就想临时用两张。
这两张纸她放在一个随身的塑料袋里,结果出酒店门的时候,被保安看到了。保安马上把她拦下来,要求开包检查。我姐姐当时也有点慌了,没顾得上解释,而且身体不舒服,就管自己回家了。没想到第二天上班,就看到公司已经贴出了告示,说她是偷窃,要开除。
我姐姐是很老实本分的一个人,这次事情以后,酒店压根没向她了解情况。而且公告上还说姐姐的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在整个酒店范围内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请问律师,我姐姐的行为能算是偷窃吗?酒店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虽然公告是贴在酒店内部的,但除了员工,还有很多进出的客人也可能会看见。如果酒店这么做不合法,姐姐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能起诉酒店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偷窃违法应该报警,定性理应由公安机关或法院来定,企业有这个权力吗?
昨天,记者联系上这位微友的姐姐张大姐,大姐嗓音沙哑,情绪有些低落:“开除我事小,哪里都有活干,大不了另找一份工作。关键是酒店这公告一贴,把我名字都写出去了,很丢脸的。”
张大姐是浦江本地人,她说,自己现在就怕“偷窃”的事传出去,以后声誉坏了,碰到认识的人都尴尬。她给领班打过电话,希望酒店能把事情调查清楚,还自己一个清白,不过对方没有回应。
昨天下午,记者也询问了这家酒店人力资源部的员工,对方答复说,确实有这么一回事,但是他们是按照《员工手册》来办的,酒店规章制度一向比较严格,不管是保洁员还是高层管理人员,都要遵守。
《员工手册》上明确标注:“私人物品不进店,酒店物品不出店。”也就是说,酒店内的任何东西,所有员工都不得带出酒店之外,包括纸巾、客人吃剩的饭菜等。而且,员工下班时,酒店允许保安对他们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以防出现夹带现象,必要时还可要求员工开包。
酒店温泉部的另一位工作人员说,事发时张大姐不配合开包检查,还趁机溜走,所以酒店才跟她解除了合同,这应该算是解聘,而不是开除。至于张贴公告,完全是为了提醒其他员工不要贪小犯错,并不是针对张大姐本人的。
张大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错?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情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