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两次手术
一次植入三个支架
韩某凌晨因咳嗽、气急伴高烧到医院急诊。以“冠心病”入心内科住院。
这里特别要交代一个关键细节,韩的入院时间,是在2009年1月——
这是个节点,这家二级医院提交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申请尚未通过,也就是说,未取得特定技术诊疗资质。
当时韩某入院后,病情得到缓解。做冠状动脉造影后,医院建议植入支架。由于第一次手术失败,医院择期再进行。韩某被送回病房,因护理不当,介入治疗的动脉大出血。
医院聘请外院专家,再次进行第二次手术,植入了三个支架。手术结束,在手术台上观察10分钟左右,韩某突发状况,抢救无效死亡。
次年,韩某家属以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韩死亡的严重后果为由,要求医院赔偿53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时,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结论为:医院对韩某患严重冠心病、高血压病情况下,做冠脉手术的风险估计不足,在选择治疗方案及并发症上,未完全尽有注意义务,存在一定不足或过失。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比例30%左右。
法院认为,医院为韩某治疗时未取得相应资质,所以诊疗行为违规,而且介入手术的启动,是在他病情好转,并非迫切需要的情况下。
医院也没有充分考虑韩某的身体状况,连续2次手术,一次植入3只支架,有追求经济利益之嫌。
根据鉴定意见,造成韩死亡的第二次手术在技术上没有明显违背治疗原则。
综上,鉴定意见建议的责任比例偏低,判决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双方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申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医院。未取得资质情况下介入的治疗,都属于违规,医方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