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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刑辩律师法官大讨论
此类色情服务该不该上升到刑事打击高度
昨天,在浙江省刑事律师QQ群中,“‘打飞机’、‘波推’算不算卖淫”这一话题,引发激烈讨论。
浙江平阳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戈新华认为,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如果界定要有性器官接触才是卖淫,那么所探讨的案件中没有性器官接触,应当不以卖淫定性。
戈新华提到,“打飞机”、“波推”算不算卖淫,在认定上各 地各法,各庙各菩萨,没有统一规范。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永茂以自己经手的案例,并引用浙江省高院有关审判指导意见,认为“打飞机”、“波推”在浙江不会按刑事犯罪处理。
去年,他在宁波办理了一个洗浴中心容留卖淫案,警方当场抓获两对卖淫嫖娼男女,调查结果是该洗浴中心容留卖淫5人次以上,根据当时规定,容留卖淫5次得判5年以上,一审判了5年。二审龚永茂律师接手后,他提出除现场抓获的2次,其余不能区分是性交还是“波推”,终审法院采纳了龚永茂律师的意见,改判缓刑。
龚永茂律师提到,早在2000年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的审判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刑法分则第8章第8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的“卖淫”,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手淫、口淫等其他行为。
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祝丹华说,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例,在侦查阶段就说服警方不将组织“打飞机”、“波推”场所的老板和组织人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最后都以治安处罚结案。
省内有长期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表示,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和“波推”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这类行为法院不认定为犯罪。
但是,此类行为明显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但此类行为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并由司法解释部给予明确。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晓峰认为,对于这种新类型犯罪,应准确把握立法本意,精确打击。卖淫的具体含义应包括“打飞机”、“波推”、“口交”、“肛交”等类似性交的性行为。卖淫行为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象性欲的行为,一切类似性交的行为均应包括在内。如此认定,既能保护此类犯罪所侵害的社会性风俗,又不会扩大打击面以致于侵犯行为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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