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施行确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今年1月1日起,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法院院长可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证人出庭。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出庭义务的责任,导致证人出庭率很低,影响了审判的质量和程序的公正性。
几天前,桐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庭审中,法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潘某,男,33岁,广西人。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日早上潘在桐庐一家农贸市场卖鱼摊上偷走了顾客的钱包,钱包里有600元钱和一只手机。潘被顾客发现,当场被抓。
法院受理后发现,潘在此前公安和检察院的几次讯问中都不承认自己偷了钱包,他说自己是莫名其妙被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的证人——蔡大姐。蔡大姐在农贸市场摆摊,事发时,她刚好在旁边,目睹了整个过程。
为了更好地查明真相,民警和法官反复给蔡大姐做工作,她终于同意出庭作证。
开庭当天,蔡大姐穿着工作服来到法庭,向法官陈述了看到的一切,指认就是潘偷了顾客的钱包。
潘当庭认罪。
法官当庭宣判,潘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千元。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给予补助。法院在庭审后向证人蔡大姐支付了100元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