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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的交易,比如几十万、几百万,当事人告诉法官,他是现金支付的。法官分析,普通人这么做的可能性很小很小。这就是常理。
而从证据的角度说,如果案子的当事人,确实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比如诈骗、伪造证据等,那么法官也会在审查阶段进一步加重有嫌疑一方的举证责任。你必须拿出更多的、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说的事实,洗刷自己的嫌疑。
一个有经验的、洞察力强的法官,往往能从案子的不合常理处找到蛛丝马迹,再通过 不懈调查,最终查明真相。法官的调查,不仅限于庭上,必要时法庭之外还会进行外围调查。
我想以法律人的身份,给孙女士几点意见,她如果向法院起诉,可以提请法庭注意这些问题:
第一,她有没有看过房,看过几次,分别是什么情形?她应该是在中介陪同下去看房的,中介能不能证明房子是空的?
第二,原房东和租客达成租赁合同的时间、地点,有无人作证?
第三,租金每年多少,周边市场价是多少?租金是怎么支付的?有没有银行记录等凭据?2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这些合不合情理?
第四,关注租赁协议签订的时间,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如果租赁合同真实有效,自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如果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合同就是无效的。租赁协议上所署的日期,如果是蓄意造假:比如明明是8月签订的,却改成1月签的,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是可以鉴定出来的。因为墨水汁会慢慢渗透到纸张里去,时间越久,渗透得越深,鉴定机构只要对同年月的纸张进行比对即可。
另外,在房屋租赁中,如果名为租赁,实际是用来抵债,那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租赁。一旦法庭查明,这份租赁合同就是无效的,法律不用保护,它对抗不了物权(房屋所有权)。
80多万元借条作假 妇女涉嫌诈骗罪被抓
张法官还给记者讲述了他办过的虚假诉讼案例:
虚假诉讼中主要的两类是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纠纷。
前些天,我们刚刚办过一起案件。虚假诉讼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抓。
这是个50多岁的妇女,来我们法院起诉某工程项目部,说项目部欠了她80多万元钱。
她出具的借条上,这起二手房假买卖的确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
项目部应诉后,说,冤枉啊,根本没借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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