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锚车被“扔”高速出口,施救车自行离去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2-05-28 07:55   

高速以外,算不算施救义务

“拖到高速出口就算任务完成,这算哪门子的规定?”陶先生想不明白,在他看来,施救就应该是从事故点到维修厂。昨天,记者在跟多位车主的交谈中,他们基本上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记者注意到,2009年省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通知”中,有如下表述:实施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表述中,既提到了修理单位,也提到了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那是不是意味着,施救车有义务服务到“修理厂”为止呢?

对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的解读是,高速上的拖车是施救方的义务,而高速以外的拖车仅仅是“可以”。“也就是说,施救方可以将车拖至修理厂,也可以拒绝。所以从法律层面,没到修理厂,施救方并无过错。”李律师说,但是施救方违反了“契约签订的程序精神”,这是他们的瑕疵所在。

“施救方达到现场后,就应该跟被施救方签订协议,至少是口头告知,这项服务是哪里到哪里。”李律师说,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一般车主当然是容易理解为是从事故点到维修点。“而且,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这么晚了,施救方也理应将抛锚车辆妥善安置,而非拖至高速出口一走了之。”

施救方:到不到修理厂,以后会让员工“多问一句”

昨天,记者联系上施救方——杭金衢杭绍管理处拯救大队的相关负责人孙主任。

他说,高速拖车对他们来说是“强制性”的,高速以外“不是强制性”的。以前,高速以外,他们一般都是拖到停车场或修理厂的,但部分施救驾驶员在具体操作中私下会跟修理厂进行利益挂钩,导致单位投诉比较多。所以,后来他们对抛锚车辆施救,就不主动到修理厂去了。

所以,目前杭金衢杭绍管理处拯救大队对于抛锚车的拖车服务基本就是从高速上到高速出口。“当然,如果车主有需要到修理厂去,主动提出来,也不是不可以。”孙主任说,在高速主线通行正常的前提下,他们是可以提供这项服务的。但必须另外签一份协议,并按照公里数重新收费。

记者问孙主任,这些情况,施救方有没有义务主动告知被施救方呢?因为如果没有告知,被施救方很容易被蒙在鼓里,一直还以为拖车的终点是修理厂,又怎么可能事先提出要去修理厂呢?

对此,孙主任表示,他们今后一定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要求他们服务更到位一些,服务的内容再延伸一些,在到达施救现场后,至少口头讲清服务的主要内容,问清楚“是到高速出口,还是需要去修理厂?”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徐建国/文 杨可威/绘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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