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买了4辆本田,最终钱车两空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2-05-03 07:23   

    庭上辩称,是租赁公司要他以租代卖

    法庭上,斯某一度辩称自己很“冤枉”,他的目的并不是骗取他人钱财,只是为了赚取一部分购车的差价。

    “租赁公司跟我说他们有批车子,想以二手的形式卖给我。叫我按分期付款的方式付给他。”斯某在法庭上说,“租赁公司说,一辆宝马车或者一辆奥迪,是海关罚没的,卖给我,挺便宜的。18万,我卖给别人25万或者30万,我赚中间的差价。”

    斯某称,他曾和其中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过一份车辆以租代卖的协议,约定租赁的车辆可以进行买卖。不过在法庭举证阶段,斯某并没有拿出这份协议,斯某辩称协议最后被汽车租赁公司收回总公司复核,他手中没有副本。

    不过公诉方认为,虽然斯某以真实姓名和汽车租赁公司及个人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的租赁费用,但他却隐瞒了其租车的真实目的,即将租得的车辆用于低价出售给他人,斯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此案揭出汽车租赁行业潜规则

    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是这5年来涉及汽车租赁行业的诈骗案案值最大的一起。这两年,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现象很突出,在金华、义乌、台州等地盛行。

    以一辆20万元左右的中档车算,车主每月能从租赁公司获得的租金收益在8000元到1万元左右,按此来算,对车主来说,花不到3年时间,就可以赚回一辆车。

    同时,对租赁公司来说,这也是一个减少投资规模、转嫁经营风险、增大获利规模的办法。

    警方认为,在这种挂靠关系链中,汽车租赁公司要从月租金中抽取10%—15%的管理费,更多的租赁公司一刀切地给车主一笔租金,其他收入均属于公司,对租赁公司来说,这也是逃避纳税的手段之一。

    针对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多发的情况,公安部门曾发出警示,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中加强防范意识。警方提醒,签订租车合同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登记,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出租车辆。

    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王晨辉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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