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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员工入职时都有一本员工手册,里面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去年9月发的时候,他自己签字确认阅读过的。很多网友怀疑这个签字和左扬合同签字笔迹不一样,我们建议请专家来鉴定。
在联系不上左扬的情况下,的确和他父母联系过,但并没有恐吓。我们只希望他能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可以不重新签竞业禁止协议,但他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已有签字,该履行的竞业禁止还是要履行的。毕竟他是教研组长,掌握着大量的学员资料。根据 法律规定,给予每个月一次的补偿金,3月1日第一笔3000元补偿金已经打到他卡里了。
从音之舞离开后,记者与陈海峰有过一段电话采访。他说,他没有向杭州的其他舞蹈培训机构打电话,建议不要用左扬,也没有给左扬发过恐吓的私信或短信,“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合理的,他必须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就在当天下午,左扬的一个律师朋友和黄艳芳取得联系,询问音之舞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据说黄表示并不考虑和解。
专家观点
如果他在员工手册上签过字,竞业禁止条例是有法律效应的
竞业禁止协议,是指禁止劳动者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的汤云周律师说,竞业禁止协议主要适合于企业高管,以及技术人员。在舞蹈行业,音之舞担心老师离职会带着学员,是可以和老师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但必须是双方自愿。
江干区人民法院朱学军法官认为,如果左扬确实在去年9月的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过字,那么员工手册中的竞业禁止条例是具有法律效应的。那么左扬离开音之舞之后,继续从事舞蹈教学,对音之舞的利益造成影响,音之舞可以上告法院要求左扬给予赔偿。但是,朱法官强调:“要求赔偿方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因被告的行为而利益受损,法院根据其受损情况判定赔偿的数额,也不是音之舞说十万就是十万。”
朱法官建议,左扬可以和音之舞协商,在离职之前写一份书面协议,保证不带走学员。这个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学员要换培训机构,也可以写一份书面证明,不是因为老师宣传等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