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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情节恶劣者
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 熊艳 通讯员 江法)记者打电话给江干法院的朱学军法官,还没说完,朱法官就直呼:“我知道你说的什么了!”电话那边的声音听起来很气愤,“今天一大早,我就看了新闻,这对父母太过分了,很令人气愤,自己孩子不想管就扔派出所,哪有这样的事情?”
“那这种行为算遗弃罪吗?”我问。
朱法官非常肯定:“当然算遗弃罪,要判刑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讲“遗弃罪”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显著特征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遗弃者对被遗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朱法官就“遗弃罪”举了个案例:一对夫妻生了个女儿,但他们想要儿子。于是爸爸将出生才6天的女儿扔在大街上,孩子被发现后送公安局了。后来,爸爸良心备受折磨,就到公安局自首,顺便将孩子领回。因有自首情节,所以法院从轻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