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对母子在北京经历惊魂之旅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0-07-01 07:35   

购物点比景点还要多 被提前三个小时送机场

按照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他们要参观故宫、八达岭、“水立方”、“鸟巢”等多个旅游景点。然而,北京地接导游不是推说“看天安门升国旗要三点钟起床”,就是“‘水立方’、‘鸟巢’这几天无法进去”为由,予以婉言拒绝。却极力推荐他们去玩自费项目。导游说:“大家来一趟北京不容易,要尽情享受人生,自费项目才是北京真正的旅游精华!”

最后一天,旅游团成员都觉得这趟北京之旅有些遗憾,一致要求导游履行合同,去“水立方”、“鸟巢”游玩。上海几位游客与导游吵架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戴女士也打电话给在杭州的丈夫,让他立即到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这家旅行社。迫于各方压力,北京导游才心不甘情不愿地带他们游览了奥运会“水立方”。

参观完“水立方”之后已是中午,离飞机起飞时间还有4个多小时。大伙都觉得时间比较宽裕,可以再去玩一个景点。然而,这回北京王导游说什么都不干了。他装出一副很为难的样子说:“大巴车马上要跑长途接人去了。待会儿就没车送你们去机场了,会耽搁你们回家的行程。我也实在是没有办法呀!”无可奈何的40多位游客只好坐上大巴车直奔机场。在机场的候机大厅里,40多个人大眼瞪小眼,极其无聊地度过了3个多小时。

据戴女士说,回到杭州后,她找到杭州假日旅行社庆春路分公司反映北京的旅游遭遇。旅行社经过调查核实,退还了戴女士400元团费。

万通国旅:媒体是在纠缠 投诉人是个难缠的刁民

如此恶劣的强买强卖行为究竟是否属实?组团出游的旅行社又有何说法?为此,记者于6月4日前往位于庆春路87号9楼的万通国际旅行社核实。接待记者的常务副总经理陆斌听完记者的陈述后,首先质疑记者的动机。他认为,游客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找旅行社协商。

6月7日,记者将写好的稿件发给万通国旅陆副总,随后,记者接到陆副总的来电,陆副总在电话那头显得有些激动,他质问记者撰写此稿的意图何在。“事情已经过去大半年了,我们根本查不到,我们要请律师维护我们公司的声誉!”陆副总答复。

6月29日,记者再次致电陆副总,陆副总表示因为没有提供真实姓名,所以无从查起。他甚至认为记者是在无理纠缠。随后,他让记者找负责国内旅游的张副总。

记者向张副总说明情况,询问事情是否属实。张副总起初说干了十多年的旅游,从来没有人来投诉过。后来,记者提示了投诉者的姓名,张副总一下子就想起来了,证实确实有这对母子游客报团出游。但她再三强调:“戴女士这个人很难缠的,是个另类人,是个刁民。她的目的就是想搞点钱。这种人我们碰到过很多的!”张副总还说,到目前为止,没有接到过游客“刀架脖子”的投诉。为此,她还打电话向游客询问,也没有人说有这种事情。换句话说,即使有这种事情,但戴女士已经在退费协议书上签了字,即表示认同处理结果。表明事情已经结束,她就不应该旧事重提。

律师称:游客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及时报警

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骆宝龙、柳雄飞律师认为,北京刀具店的店员将刀架在顾客脖子上,胁迫顾客购买刀具的行为,显然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律师提醒游客,以后在旅行中遇到此类问题,游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导游对没有购买商品的游客和购买商品的游客实行差别化对待,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损害了没有购买商品的游客的人格尊严,可以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并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旅行社的导游擅自减少游览景点,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戴女士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旅游行程。2.旅游价格。3.明确提供线路和服务的对象。4.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只有这样,自身权益才能得以保障。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詹军  编辑:罗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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