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笔记本上的记录证明力不强
昨天,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洪杰分析此事时说,刘仙君等人的毕业设计作品和杭州地铁中标的标志是否具有相似性,应当以普通观众的审美观察能力和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时间和空间都适当分离的条件下来判断。
许洪杰认为,这件事情的关键,就是谁的独创性在前,或者说谁先公开发表了和中标的标志相近的作品。
“公开发表不一定要在杂志等媒介上,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就可以了。”许洪杰说,“刘仙君等人的毕业设计,从作品创作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指导老师等人对创作提供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刘仙君等四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他说,如果学生是自己独创且发表在前,则可以认为中标作品剽窃了其作品的创意以及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应认定侵权。
“王晓林老师自称他在学生创作之前,已经有相似创作,需要拿出公开发表的证据。”他说,笔记本上的记录,证据的证明力不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印证这一事实,并且要证明其草稿在学生发表作品前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