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起,首批入驻“浙里云药房”的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医保结算工作正式实施。据了解,浙江省正加快推进药店上线工作,按照“成熟一家、上线一家”原则,凡具备互联网医保结算信息技术条件的浙江省范围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均可按属地原则申请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国内主流互联网平台自愿在就医购药模块下开设“浙里云药房”专区,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互联网平台入驻。浙江省参保人员可在互联网平台的就医购药模块查找“浙里云药房”,即可在其中已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完成购药和医保结算。
据悉,自2018年国家医保局组建成立以来,每年开展一次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建立医保药品目录“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新机制,目前国家医保目录药品达3088种,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但在目录落地过程中,受流通渠道和配备数量限制、供应信息缺失等因素影响,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部分群众购药不方便、部分药品买不到的情况,并成为购药找药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浙江省医保局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构建了“浙里云药房”线上支付体系,充分发挥浙江平台经济优势,深化“互联网+购药”多跨应用,创建在线寻药购药、在线医保支付及快捷配送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保医药服务新生态,和居家找药购药服务的新模式,实现基本医保目录药品“可寻药、易购药”,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体验,切实保障群众购药用药安全便捷。
“浙里云药房”定点零售药店互联网医保结算范围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国家规定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药品除外;处方药须使用省“智慧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所推送的处方。我省参保人员在“浙里云药房”已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原则上由其医保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历年结余资金和个人账户共济资金按序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个别设区市对个人账户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筹基金暂不支付,具体支付政策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咨询。已按本省各统筹区规定办理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在云药房上浙江省内异地定点药店发生的线上购药费用,比照参保地个人账户异地定点药店线下购药的相关政策直接结算。
医保部门鼓励支持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的定点药店提供常用药、常规药、常价药,提升参保人购药体验。要求申请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的连锁定点药店,应确保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药品应备尽备,并在云药房下搭建互联网医保结算管理平台,在满足线上购药结算基本功能前提下,建立涵盖订单管理、药事服务、找药服务、在线监管等多项增值服务内容的线上购药服务体系和机制,更好满足参保人用药需求。
同时要求云药房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医保定点属性,加强自律,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费用负担。为确保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要求开通互联网医保结算的定点药店要实现药品追溯码使用全覆盖,切实做到“一药一码”。
各地医保部门针对定点药店互联网医保支付的特点,将强化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加强结算数据的审核管理。积极探索推进定点药店事前提醒功能,针对药品费用、数量增长较快的异常情况加强监测,实施精准监管。对冒用他人医保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及时预警和严厉打击,持续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要求第三方平台加强对入驻药店的常态化监管,强化自查自纠举措,确保平台药品销售合法合规。
未来,浙江省医保局将根据云药房运行情况,稳步扩大云药房互联网医保结算范围,逐步实现定点药店支付政策线上线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