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小学校!浙江出台新条例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6-07 12:10   

企业

企业应当结合科技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等工作,重点普及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科技知识。

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科普产品,向公众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企业科普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公共场所

广场、商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应急体验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动物园、植(药)物园、向社会开放的自然保护地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和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科普活动室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条例》还对老年人群科普活动、科普志愿活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

《条例》还提出,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完善科普服务功能,开展老年人群科普活动。

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高等院校学生、传媒工作者等人员注册成为科技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条例》提出本省建立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首席科学传播专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科普岗位,确定科普工作人员。鼓励和支持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普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科普专业人才纳入人才管理。

建立健全科普专业人才职务评聘机制,将科普成果和科普工作业绩纳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通过科普专业类别单列评审,对科普专业人才实施分类评价。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激励机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应当设置科普类别,加大奖励力度;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普成果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农技推广机构、企业等单位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的科普工作业绩应当作为工作考核和评奖评优指标的内容。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科普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合理设置科普工作在科技进步等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比重。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科普统计和科普工作评估。科普统计和科普工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和调整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科普政策的重要依据。


来源:杭州发布  作者:资料/浙江发布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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