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程序
制定招生方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政策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幼儿园应当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探索试行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实行按服务区招生入园。
公开招生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招生期间需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幼儿园的招生公告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公示栏等多种途径公布招生信息。
规范招生秩序
各地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招生入园办理手续,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实行公办幼儿园摇号录取的地方,可将双(多)胞胎幼儿并号绑定进行派位。
要遵守国家和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的相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定位费以及与入园挂钩的赞助和捐资助学费等。招生报名结束后幼儿园应当将录取结果及时告知幼儿家长。
做好特殊人群的优抚优待工作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园。
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园,按有关规定办理。
加强招生工作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监督和问责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幼儿园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宣传、违规收费、违规招生、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