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政策
针对各地基金筹集政策差异较大以及科学性、均衡性不足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医保基金筹集和使用原则。
二是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并明确了人均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的比例要求。
四是将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退休缴费年限统一为二十年,并对参保职工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延续缴纳和统筹地区延长累计缴纳年限作了特别规定。
五是大病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筹集,实行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
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针对各地存在的待遇政策不统一、不平衡问题,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的时间。
二是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待遇恢复享受时间。
三是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中途参保政策。
四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
五是明确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的特殊保险待遇。
六是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统一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并鼓励统筹地区逐步提高基金支付比例。
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为继续完善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三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机制,支持医疗新技术项目进入临床使用。
四是加强集中采购平台产品交易管理,建立健全集中带量采购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核、监测机制,并对供应企业按照申报年供应能力和价格进行供应提出明确要求。
五是注重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加强监督管理
基金安全、高效、合理的使用,离不开严格的监督管理。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的配合义务。
二是明确对违反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救济途径。
三是规定了针对涉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调查程序。
四是加强对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