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们店铺‘双11’送的赠品是残次品,我要求换新的!”“抱歉,亲亲,赠品为店铺赠送,不享受退换服务哦!”——事实并非如此,最近,浙江省消保委发布解读,赠品虽然免费但也不能免责。
对赠品期待已久,却等来无法使用的残次品。消费者虽然不会损失金钱,却难免损伤心情。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赠品划出红线。
对此,浙江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很多打着免费提供服务旗号的经营者不能用免费来推卸责任。既然提供了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要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要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如果确实存在瑕疵,要履行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