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教育培训和留学中介消费 要注意哪些“霸王条款”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1-14 08:28   

商报讯 “申请人拒付相应费用或者拖延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本协议项下所有申请,xx留学有权以申请人名义取消申请人所获取的录取资格”——这也属于霸王条款。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报2024年浙江省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治理情况,本报将分期解读各类霸王条款,本期将以案例结合实际,解读教育培训和留学中介相关消费中,要注意哪些“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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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儿童英语APP上的用户协议(在使用该APP的时候必须选择同意,否则无法使用该APP)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您同意本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或由第三方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电子信息等多种方式向您发送、展示广告或其他信息(包括商业与非商业信息),广告或其他信息的具体发送及展示形式、频次及内容等以公司实际提供为准。

点评意见:对广告推送采取强制性同意条款,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取得用户“同意”发送电子信息广告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删除该条款。

2.某听书APP上的用户协议(使用该听书APP前必须选择同意,否则无法使用该APP)中使用如下格式条款: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确保网站平台上的信息及服务能充分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在接受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遇到错误、侮辱、诽谤、不作为、淫秽、色情或亵渎事件造成相关权益受损,公司因事前无法知情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意见:平台公司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时,若造成用户相关权益受损的,平台公司不能仅以“事前无法知情”来为自己免责。《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据此,平台有相应的防范和处置义务:一方面要健全实名制和审核管理机制,对不良信息做好事先预防;另一方面要对已产生的不良信息积极进行处置,协助用户维权,承担补救责任。该格式条款属于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督促该经营者在协议中修改“公司因事前无法知情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

(原标题:浙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教育培训和留学中介消费 要注意哪些“霸王条款”)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通讯员 市闻 记者 汪晓筠 制图 裘昀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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