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租手机业务真的香吗?律师:不是普通的租赁关系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3-13 08:09   

律师:不是普通的租赁关系

不受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限制

“租手机,不是普通的租赁关系,有的属于带有融资属性的租赁合同关系”,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丹麒认为,“但不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规定限制”。

唐律师说,普通租赁业务模式下,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和往往小于租赁物的价值,而租手机的租金已经远超出市场正常售价,之所以租售比如此之高,是涵盖了租赁平台及商家的费用与利润,属于带有金融属性的租赁合同关系,但也不完全符合分期购买或融资租赁的特征。

他认为,从目前出租手机这类新兴市场反映情况看,不少租赁平台打了“擦边球”,“每天20元拥有新手机”类似的宣传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租赁平台有义务准确完整地告知消费者“以租代购”模式的详细信息,不能隐藏买断条款、违约条款、价格条款等重要信息。对于租赁逾期的情况,不应立即将原租赁强制转换成售卖,不得强迫交易,应该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考虑期。若消费者选择买断,价格也要公道合理,否则容易引起“变相高利贷”的社会问题。总之,经营者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唐律师建议,目前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先要看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是不是存在“霸王条款”,是不是存在“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另外,像消费者遇到因为不想继续租手机而被远程锁定以迫使消费者就范,“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避免入坑最好的办法,就是大家不要盲目追求高消费,树立量入为出的观念。”唐律师说。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杨丽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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