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公益性捐赠不能任意撤回
杭州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裘红伟——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于公益捐赠,捐赠承诺一旦作出,捐赠人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任意撤回。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对于校友吴幽作出1100万元捐赠承诺后未履行承诺,中国矿业大学起诉要求吴幽履行法律义务,这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吴幽辩解经济状况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6条也规定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需要捐赠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但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四年没有支付一分钱捐款,这似乎难以用经济恶化来解释。
公益捐赠能给捐赠人带来一定的名誉利益,故作为接受捐赠的单位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捐赠人实际付款前,不能对外宣传,以免造成被动和被“诈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