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捐赠1100万没有兑现 90后被母校告上法庭成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律师:公益捐赠不能任意撤回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3-17 07:29   

“20岁,创业做电子商务,创业3年营收2.8亿元,23岁开始做投资。主导并成功运作多起基于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孵化、兼并购项目……”这段光鲜的介绍,来自中国矿业大学官网一篇文章,主人公是90后小伙吴幽。

因无法兑现对母校基金会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吴幽被母校告上法庭。4天前迫于舆论压力,吴幽在视频平台坦承,他被母校中国矿业大学诉讼,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前天,他发视频致歉:“对于捐款事件引起的巨大反响,向受到影响的学校、校友、公众以及家人、同行、朋友圈,致以深深的歉意……”当场弯腰深鞠躬。

企查查显示:该案的立案日期为2023年1月3日,涉案金额1100万元,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为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执行法院是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吴幽因人员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吴幽乘坐高铁、住星级酒店等诸多高消费行为。

回报母校是我最大的幸运

中国矿业大学的官网上,至今保留着介绍吴幽的数篇文章。

2019年4月10日,吴幽校友聘任仪式暨报告会在图书馆报告厅举行,各学院学生代表200余人参加会议。仪式上,宋学锋校长为吴幽校友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聘书,李强副校长为吴幽校友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吴幽校友为参会学生作了题为“做个好人,改变世界”的报告。

2019年4月16日《学校举行吴幽校友捐赠仪式》一文中介绍吴幽:2008级矿物加工专业校友,现为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主导并成功运作多起基于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孵化。投资项目包括:《九层妖塔》《北京遇上西雅图》《跨界歌王》《跨界喜剧王》等。

2019年5月24日,官方再发文章《天使投资人吴幽:回报母校是我最大的幸运》。

“吴幽说,自己是个卑微的人,能回报母校——这所他心中全球最好的大学,是他的幸运与幸福。这一天,他说得最多的词是,感恩。”

吴幽借此入选当年“中国捐赠百杰榜”。

关于四年前的捐赠,吴幽近日向外界表示:“我是2008年进入中国矿业大学的,大学没读完就开始创业,一直在创业的路上。十多年了我都以母校为荣,一直挂念母校。我的基金和公司都叫镜湖,也是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的一个人工湖镜湖。在此之前其实学校并不知道我,也是偶然的际遇,通过一名校友的介绍,与学校的基金会成员相识。

“中国矿业大学在矿业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校友中做产业投资、搞基金的其实并不多。那时我的业务,也在良好的发展势头上,学校与我沟通后提出:吴幽,咱们学校110周年校庆,有没有机会给学校做一些支持和回馈呢?通过我们双方的协商,我决定给学校做一些支持。

“最早校友基金会说,咱能不能搞一个10年5000万的捐赠?我当时觉得5000万这个数字比较大。因为是110周年,我提出来了1100万这个数字。”

比特币合约爆仓亏损严重

数字资产几乎归零……

吴幽说:“我最早提出,是否可以捐赠当时价值1100万人民币的比特币给母校。母校说学校无法接受比特币。数字货币也没有办法作为捐赠量化的标准。于是我决定捐赠1100万人民币给学校……”

“后来我的比特币合约爆仓,亏损严重,数字资产几乎归零。同时,在做出捐赠决定后的几年中,实体及资本行业整体景气度下降,基金所投的股权项目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退出。我个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难之中……”

吴幽说,这个过程中,他一直与母校保持沟通,尝试寻求解决方案。

“在2021年年中,我向学校提出将我在镜湖基金管理人占有的46%的收益权捐赠给学校,学校表示无法或不愿意接收基金收益权,希望还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捐赠。”

最后,吴幽也表了决心,“尽管我本人目前的确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但在这里我向大家保证:我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一切办法将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宋学锋公开回应称:“现在仍在协商中,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后面如果能调解成功也可以。”

律师观点

公益性捐赠不能任意撤回

杭州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裘红伟——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于公益捐赠,捐赠承诺一旦作出,捐赠人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任意撤回。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对于校友吴幽作出1100万元捐赠承诺后未履行承诺,中国矿业大学起诉要求吴幽履行法律义务,这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吴幽辩解经济状况恶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6条也规定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需要捐赠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但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四年没有支付一分钱捐款,这似乎难以用经济恶化来解释。

公益捐赠能给捐赠人带来一定的名誉利益,故作为接受捐赠的单位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捐赠人实际付款前,不能对外宣传,以免造成被动和被“诈捐”情况。

来源:都市快报  作者:记者 程潇龙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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