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因政策变更、规划调整导致合同约定不能履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碰到这种情况,企业该怎么办?
10月12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杭州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已正式印发,旨在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涉企补偿救济机制是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之一。在全国六个营商环境试点城市中我市是首个提出改革方案的城市。《实施办法》在复议、诉讼、信访等渠道之外,创新提出搭建政企平等协商渠道,建立企业信赖利益补偿制度,不以司法救济为唯一启动程序。同时,补偿救济程序的协商环节作为其他涉法救济渠道的选择性前置程序,不对企业寻求司法救济产生任何限制,有利于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利,提升城市竞争力和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实施办法》也在多个方面寻求突破创新。比如,通过设置非诉协商渠道实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复议、诉讼等固有救济渠道外,重点规范诉前平等协商环节,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补偿救济启动方面,设置多维启动模式,除可通过企业申请启动外,还创新增设两条政府端主动启动通道,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发现有关情形均可立即启动补偿救济协商程序,充分体现政府主动作为和诚信担当。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还聚焦助企纾困,全过程多维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从前置保护、多维启动、挺进非诉、平等协商等环节设计诉前救济渠道,《实施办法》对政府端刀刃向内,鼓励政府积极履职;对企业端,坚持全过程、多维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提升纠纷化解质效。
“《实施办法》出台后,将与《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形成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姊妹篇’,实现民事、行政领域全覆盖,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多车道’,进一步健全了我市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政策问答】
问:补偿程序由谁提起?向谁提起?
答:《实施办法》设置了涉企补偿救济的“多车道”启动模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认为其所受损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条件和范围,依法应获得补偿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补偿申请。
2.行政机关认为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申请补偿。
3.其他单位知悉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
补偿救济程序的启动一般由企业提出申请,但考虑到企业对于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的了解程度可能不如行政机关,无法快速知晓政策变化、规划调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实施办法》在规定由企业提出补偿申请之外,还要求行政机关认为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如其他单位知悉有关情形可能引起补偿的,则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通报。
问:预算责任、补偿责任是否级别穿透?
答:为提升补偿救济工作效率,《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救济程序和预算责任、补偿责任不实行级别穿透,补偿事宜在本级范围内予以处理。《实施办法》对于补偿救济程序中的相关责任均由“本级”承担,如属地调解机构调解、本级相关部门会商、本级发改部门备案、本级人民政府经费保障,相关责任不穿透上级。
问:创新突破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实施办法》的制定有利于为行政机关开展涉企补偿救济工作提供工作规程,为企业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指引。
1.聚焦政务诚信,对政府端刀刃向内,鼓励政府积极履职、提前预警、主动作为,为政府和企业搭建了平等互信的协商平台,呼应了《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关于政务诚信建设有关规定。
2.聚焦助企纾困,以解决企业急难愁盼为目标,对企业端,搭建救济启动“多车道”“快车道”,从前置保护、多维启动、挺进非诉、平等协商、程序衔接、组织保障等环节设计诉前救济渠道。
3.聚焦体系健全,《实施办法》的出台同《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形成企业权益保护姊妹篇,进一步健全了我市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问:《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协商程序是不是企业寻求补偿救济的必经程序?
答:不是,《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协商程序由企业选择是否开展,并非必经程序。《实施办法》旨在在复议、诉讼、信访等渠道之外,前置平等协商渠道,建立企业信赖利益补偿制度,不以法院判决、裁决、复议决定作为补偿救济的唯一启动程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问:行政机关与企业协商的是否会对企业原有的诉权产生限制?
答:不会,《实施办法》并不限制企业行使其诉权,并且对其他救济渠道做了有效衔接设计,不会对企业原有的权利产生任何的限制,双方如果协商不成,企业依旧可以行使其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问:协商的过程由谁组织?
答:一般而言,涉企补偿救济的核查、协商、调解过程由行政机关和企业两方参与,平等协商。如涉及疑难复杂问题,则由处理补偿救济事宜的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司法行政、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展开会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