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如何确定征收方案?
首先,一切都建立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上。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初步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书面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后,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而大家所关心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房屋尚未建成的,应当明确其区位、建设进度以及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六)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超过过渡期限未能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九)补助和奖励标准;
(十)签约期限;
(十一)其他事项。
此外,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所增加的建筑面积需要优惠结算的,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