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投资者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1-27 14:20   

每日商报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证券代码:600610/900906)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上海金融法院在一审示范判决中认定:中毅达未依法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一审判决中毅达应向投资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目前他们正在代理投资者起诉中毅达索赔。

案情回溯,2020年3月2日,中毅达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毅达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等违法事实,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毅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的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在处罚决定发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中毅达索赔。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不依法起诉,被告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stock315咨询。”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6月20日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2017年6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二、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买入中毅达股票,并在2018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采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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