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马虚假陈述案投资者一审获赔338万元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7-29 10:43   

每日商报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杨某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马股份,证券简称:ST天马,代码:002122)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传来捷报。公告显示,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天马股份应于判决文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共计3386185.83元。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19年11月5日,天马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两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证监会决定对天马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处罚决定公告后,陆续有投资者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今年3月22日,杭州中院安排示范诉讼案件进行开庭。7月29日,天马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公司收到投资者杨某诉公司虚假陈述示范案一审判决书,公司后续将提交上诉状。

“根据法院示范诉讼指导意见,示范判决生效后对平行案件具有引领作用。”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购买ST天马股票,并于2018年4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可以拨打维权热线13806513406咨询。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采  编辑:高婷婷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