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宁波东力 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6-25 08:47   

每日商报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维维股份,代码:600300)、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宁波东力,代码:002164)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其中,维维股份案已于6月23日在南京中院一审开庭,宁波东力案预计将于7月一审开庭。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维维股份案、宁波东力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0年7月23日晚,维维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年1月19日晚,宁波东力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处罚决定公布后,有投资者向南京中院起诉维维股份索赔,有投资者向宁波中院起诉宁波东力索赔。

“此前我们已代理维维股份、宁波东力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目前正在准备第二批起诉材料。”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维维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5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二、在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并在2018年7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投资者可以拨打维权热线13806513406咨询。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采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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