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宣判“拿下”了中国证券史上多个“首例”:它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而一审判决结果也让它可能成为首个判定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因此,在业内人士来看,该案的宣判所带来的冲击力不可小觑。
“五洋债”发行始末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7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绍兴,法定代表人为陈志樟。2007年集团产值超过65亿元,被称为当地“建企航母”。
2015年8月,五洋建设发行了公司债“15五洋债”,规模8亿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一个月后,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15五洋02”,规模5.6亿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证券的承销商均为德邦证券。两期“五洋债”的募集说明书显示,五洋建设发行的13.6亿元债券拟用于偿还公司金融机构借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并补充营运资金。
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之时,“15五洋债”就被曝难以完成兑付。2018年7月,中国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2019年11月,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处罚。
随着五洋债欺诈发行的逐步揭露,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了“15五洋债”“15五洋02”公募债券,致使众多投资者受骗。因此,债权投资者要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据公开的信息,在“15五洋债”投资者中,3.9亿元来自个人投资者,4.1亿元来自机构投资者。
一审判决券商、会计所、律所等全部担责
2019年5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批16件诉讼,涉案金额超过2200万元。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明确了证券领域代表人诉讼的法律地位,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积极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这也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次落地尝试。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在开庭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
2020年9月4日,五洋债一案开庭审理,共有30余名适格投资者到庭参与案件旁听。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连同代表人诉讼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判决的震慑作用与积极意义都很明显
“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
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通过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杭州市律协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洪鹏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对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参与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与震慑作用,在以法治方式净化金融证券环境、优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带来诸多积极意义。
对于债券发行人来说,到期进行债券兑付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在长期的证券市场实践中,中小投资者一旦权益受损,将面临索赔难、诉讼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此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探索,优化了诉讼流程,切实保障了400多名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司法维权门槛。同时,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债券市场发行的中介机构来说是个“核弹”,提醒他们在债券发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勤勉尽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无法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