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公益捐赠支出 可在计算个税时抵扣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计算个税时予以抵扣。如果已经在每月预扣预缴时产生了个税支出,可以申请退税。 其中,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扣除方式,则要按照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收入的来源分别处理。其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随公告一同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显示,纳税人办理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时,必须填写受赠单位名称、受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捐赠凭证号等与捐赠有关的信息。 因此,个人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如果打算用于个税扣除,就要向受赠机构索取捐赠票据;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允许纳税人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然后在捐赠之日起90天内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公告明确,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发生了公益捐赠支出,按规定可以扣除但没有扣除的,可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 浙江金瑞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余海涛表示,年度汇算清缴是新个税法实施后的全新事物,一般纳税人可能不太清楚怎么办,如果有工作单位,由单位代办会更加便利。根据税务总局要求,需要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4月30日前进行书面确认并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当然,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办理或请办税机构办理。 2019年个税年度汇算清缴3月1日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