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境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与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增值税。
问: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问:哪些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问: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惠及被撤销金融机构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哪些保险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问:担保业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更多政策信息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登录市国税网站
http://www.zjtax.gov.cn/pub/hzgs/
●拨打12366咨询热线
●关注“杭州国税”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