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贴士
我们把上述案例中的设计公司称为合同相对人。在签约的过程中甚至签约后合同相对人可以更有技巧地去主动谋求对自身更有利的交易对象。如果合同相对人在公司成立后能及时要求公司对以发起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取得公司实际享受了合同所带来利益的证据,这样当发起人股东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相对人就可以根据发起人及成立后公司的偿债能力作出判断,选择确定起诉对象。合同相对人一定不要消极对待《公司法》司法解释赋予合同相对人的选择权,这无疑使合同相对人的诉讼地位更加主动,有利于合同相对人利益的维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发起人股东和公司只能二选一作为被告,选择了发起人就不再由公司承担责任,选择了公司就免除了发起人的责任。另外,如果发起人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成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则有权拒绝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以发起人股东、设立中的公司、设立后的公司三种不同的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相对人应当根据自身的诉求,有选择地去确定合同责任承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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