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0周岁不能做代言人 明星宝宝们要告别广告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12-24 07:18   

而林志颖的儿子KIMI,打出生起就出现在聚光灯下。在《爸爸去哪儿》开拍前,他也是五个孩子中名气最大的。随着节目录制的深入,KIMI成为了众多商家争夺的宠儿。不久前,林志颖偕同KIMI拍摄了国内某知名品牌的牛奶饮品广告。业内称,其广告费达到了350万元。

除此之外,李湘和王岳伦的女儿王诗龄,陆毅和鲍蕾的女儿陆雨萱,郭涛的儿子郭子睿等也分别参与了饮料、玩具、服饰品牌商品的拍摄。

存续期内代言合同与法律相抵触 也将自动失去法律效应

那么,这些接广告的明星子女,是否属于广告法条例中所指的“广告代言人”呢?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觉明说,如果个人参与某个综艺节目中,或者不出现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告中为产品、企业作宣传,那就属于表演和广告表演。而反之,就属于广告荐证。

“广告表演者无需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明星子女们有一定知名度,他们的名字和形象已经广为人知,因此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就属于广告代言。”

“实际上,此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不得代言广告,但从立法的精神上来看,还对未成年人的商业行为是有所限制的,这次将这点在《广告法》中明确下来,是对法律进行了完善。”朱觉明说。

对于明星子女的形象目前仍出现在大众传播机构上这一现象,朱觉明说,目前《广告法(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之中,法律条文要最终颁布实施之日起才会产生约束效应,法律也不会对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追溯。

“法律一旦颁布生效之后,广告主和形象代言人的合同如果还在存续期内,和法律条文发生抵触,也将自动终止失去法律效应。”他认为,届时双方可能会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相互之间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汪琦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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