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就不产生“误工费”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3-11-06 06:51   

千岛湖天清岛酒店想这样推脱赔偿

退休的人受伤,会不会产生误工费?这个问题,可能会有截然相反的答案。上海何先生就陷入这个问题的争执,这一争就是一个多月,直到前几天才有了结果。

9月20日,何先生在千岛湖游玩,入住了杭州千岛湖天清岛酒店,这是一家带有游泳池的酒店。当天,何先生想去游泳,不过在去泳池的途中,因为地面太滑摔了一跤,摔断了腿。看到客人摔伤,酒店及时将何先生送到了当地医院治疗。

医院检查出来,何先生的左脚骨折,需要一段时间住院治疗。不过,因为一个人在千岛湖,何先生感觉生活不方便,想回上海继续治疗。因此,他向酒店提出赔偿在千岛湖的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

何先生提出的要求,看起来很合理。但是酒店拒绝赔偿“误工费”。理由是何先生已经退休,不存在“误工费之说”,双方为此争执起来。这一争,就是一个多月。

近日,淳安工商介入调解,酒店承认因为设施的原因,造成了何先生受伤,同意承担他在千岛湖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也同意根据医院的证明支付一定的护理费用,但始终不同意误工费的赔偿。

退休了就不产生“误工费”了吗?

工商人员表示,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误工费赔偿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的角度计算,而没有年龄上的限制。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对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

事实上,何先生确实还有退休费用之外的劳动收入。他在退休后,又返聘到一家单位的驾驶员岗位,每个月的收入为3000元。并且,何先生能够出具返聘的劳动用工合同(依据),合同上对何先生从事的工作以及收入,都有明确的说明。

工商工作人员提出,“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该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包含了退休人员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固定职业人员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从事合法的有偿社会劳动。

所以何先生此次受伤,确实产生了误工费用,酒店应当赔偿这笔费用。再次协商调解后,根据何先生出具的医院证明和劳动合同,杭州千岛湖天清岛酒店支付给何先生9000元误工费和7000元护理费,另外何先生在淳安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酒店负责结清。另外,何先生返回上海后,如果需要后续治疗,费用自行承担,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酒店支付其他费用。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王金成 通讯员 姜国标 吴轶成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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