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生活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噪声,不过,这一扰民难题有了法治保障。今年3月1日起,《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除了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开展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教育教学活动;抢险、救灾等处置突发事件;公路、道路封道作业等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依法制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规约,明确可以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和音量。在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活动区域、时段、音量以及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定向音响设备等,加强日常巡查管理。
《办法》还明确了装修时间。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以及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作业。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修噪声污染防治限定的作业时间等要求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除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等情况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至少在施工前24小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向受影响区域周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