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1月23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了一起“隐形加班”案件。
案情显示,李某起诉其公司,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0年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
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在认定“隐形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你有经历过“隐形加班”吗?你是如何应对的?对于保障“离线休息权”,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