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测、分析和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对推进有力、完成良好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调出年度实施计划。
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程序增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现场核查以及在线监测、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减轻项目单位负担。
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部门联合监管与企业合规管理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侵占、截留、挪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
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大建设项目进度;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重大建设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理;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