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杭州市第三批企业办事“一照通办”事项清单的公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4-28 10:48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通知》(杭营商办〔2023〕1号)文件要求,我市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进一步精减办事材料,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办事,以“减证”促“简政”,梳理出杭州市第三批企业办事“一照通办”事项清单,现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接受群众和企业的监督。

自即日起,凡已列入《杭州市第三批企业办事“一照通办”事项清单》的审批服务事项,申报材料中由政府部门产生的(含营业执照),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中法律法规规定需由申请人自行准备的,仍需提交。

第三批(共28项)事项清单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杭州发布、杭州日报、杭州网等平台发布公告。如对企业办事“一照通办”改革工作有好的意见建议,可通过hz_zwfw@163.com邮箱,向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反映。

特此公告。

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杭州市第三批企业办事“一照通办”事项清单

序号单位名称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营业执照类型备  注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其他行政权力电子营业执照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分割、不动产合并转移登记)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合并、企业派生分立、作价出资入股、资产划转、企业改制转移登记)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共有人份额变化转移登记)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在建工程转让转移登记)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二手房)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司法处置转移登记)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8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征迁安置、保障性住房)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司法处置注销登记)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依法没收、征收、收回)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持证人变化换证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一般抵押、在建建筑物最高额抵押)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抵押权变更登记(名称变更、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抵押权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额发生变更、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抵押权变更登记(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或者金额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变更)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抵押权登记(司法处置转移登记)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抵押权转移登记(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行政确认电子营业执照涉及需要收回原不动产证明情况仍需提供
18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电子营业执照
19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行政许可电子营业执照
20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电子营业执照
21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行政许可电子营业执照
22市公安局补换领行驶证其他行政权力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2.0平台办理已实现
23市公安局补换领号牌其他行政权力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2.0平台办理已实现
24市公安局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行政备案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2.0平台办理已实现
25市住保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电子营业执照
26市住保房管局商品房现售初始备案行政备案电子营业执照
27市交通运输局变更业户基本信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行政备案电子营业执照
28市建委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或者首次安装前备案行政备案电子营业执照
备注:1.目前,系统可自动获取的《营业执照》仅限浙江省内登记企业,“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仅限浙江省内户籍及在浙江省内缴纳社保人员。2.本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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